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体制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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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体制分为两个层次: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1)中国证监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承担如下职能: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证券公司等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对证券行业实施自律管理,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
•对会员进行监管;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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