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理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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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保理商针对一般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即“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项资产。保理商此时可以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租赁交易中的收款问题。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租赁当事人之间合同已生效,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保理商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未支付的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保理商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存在性。此模式用以解决高价值设备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此类业务属于创新型业务,目前的应用较少。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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