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正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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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另外,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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