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种植及种子生产、大米加工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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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麦种植、种子生产、大米加工业务属于国家基础性产业之一,国家主要通过土地管理、耕地保护以及资质管理等方式进行监管。
(1)国家土地和耕地管理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按照用途分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②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③土地使用权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确定给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也可承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苏垦农发向农垦集团承包的耕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农垦集团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持有及使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种子业务资质管理制度
①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②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按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3)大米加工业务相关资质管理制度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即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③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④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粮食类)制度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⑤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依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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