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业法规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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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种业育种研发的核心,必须得到有效保护行业才能长久健康发展。美国在种子方面的法制体系相当完善,除了《联邦种子法》和各州的种子法之外,还有各类保护种质资源、品种权、专利权的法案,为美国种业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育种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调动了投资育种研发的积极性。而中国不管是育种家、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对品种、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侵权行为给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一定损害。虽然我国也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严,目前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育种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育种家在转让品种时,购买企业往往不愿按照要求支付转让费,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品种权的私下转让、假冒侵权、盗取亲本现象也非常严重,使得品种权人不能取得培育或转让新品种而应得的报酬。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期,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效、方便、快捷。
品种审定制度需要改革以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发展。美国不强制要求新品种审定,种子能否上市完全由种子公司自己决定,质量也完全由公司自己负责。但在品种上市之前,种子公司要对品种作严格的利用价值评价测试,即区域试验,对其产量、抗性、品质、适应性进行全面鉴定。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快新品种的推广步伐,从而使种植户以最快的速度接受新品种。而我国现行的审定制度和审定标准推出之后长时间没有修订更新,越来越不适应高速发展的种业市场竞争形势,很多优秀的品种选育出来后由于制度原因不能很快进入市场,等完成所有的审定程序后已错过了最佳推广时期。还有一些品种在区试点表现突出,但通过审定程序进入市场推广由于有某些致命缺点而后却表现平平,没有推广价值。虽然由于行业发展阶段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制度,但加快我国当前品种审定制度和审定标准改革势在必行。比如尝试建立种子标签认证制度,在品种审定环节增加新品种不同逆境条件下及粗放管理条件下的高产、稳产能力测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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