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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文化传媒出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03 18:41:34】【打印】【关闭】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 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 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和《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5年,至201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等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将上述政策延续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201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将上述政策延续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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