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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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世界上主要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取的是主要依赖司法途径进行保护的单轨模式,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模式以及多部门配合协作的保护机制。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既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路径起诉侵权者,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制裁侵权者,甚至还可以同时并举,一方面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益、请求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保护,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制裁。另外,行政主管机关还可以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依职权主动查处。
(2)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范围较窄,服务企业的规模较小,制约了服务能力的提升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范围比较狭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基本停留在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创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适应当前技术创新带来的产业新兴的发展态势。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集中于资格审查、法律咨询等前段环节,在知识产权保护监测预警、维权执法、授权许可、风险管理、价值评估等技术环节的服务尚待发展,难以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战略性的高技术服务。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领域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但是行业内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业务能力受到制约,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迫切需要这一新兴行业企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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