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农药行业产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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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从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
对首次生产及首次进口的农药,田间试验完成后,经申请,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经申请,由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登记证。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应当直接申请正式登记。为节约农药登记成本,促进农药产品的发展,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牵头对部分行业关注度高、有市场前景的化合物进行农药联合试验。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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