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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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呈现出中央管理逐步退出、逐步市场化、逐步开放的特征。
1984年以前,我国主要港口的经营主体为政企合一的港务局,直接隶属于国家交通部;1984年,中国政府对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秦皇岛港仍由中央管理外,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采取“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1年11月,《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该意见要求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002年3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取消港口公用码头在投资比例方面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港口法》确立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体制,并指出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法》的实施有利于港口行业加速步入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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