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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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的《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金交所会员单位于金交所进行的标准金交易尚未发生实物交割,则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金交所销售的标准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对金交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有利于黄金行业的稳定发展。(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黄金行业研究报告,铁精粉行业分析报告,铬矿石行业调查报告,硫酸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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