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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文化出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11 10:11:55】【打印】【关闭】
(1)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 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从2004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 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 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 号),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五年,至2013 年12 月31 日。2014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 号),执行期限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
 
(2)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 号),自2009-2010 年,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 号),2011-2012 年继续执行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2013 年12 月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延长至2017 年12 月31日,并且扩大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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