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0年提高出厂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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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对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区分计划内气和自销气,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计划内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中央政府定价,并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对化肥、居民、商业和其它用气实行分类定价;自销气出厂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确立了新的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A、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用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同时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用3-5年时间将一档气价逐步调整到二档气出厂基准价格水平,最终实现一、二档气价并轨。B、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以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C、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相邻年度的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决定:A、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取消价格“双轨制”。B、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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