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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的价格形成模式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2-03 14:42:30】【打印】【关闭】
天然气产业可分为上游开采生产、中游输配及下游销售三个环节,从天然气产业链上看,天然气价格体现为两部分,即门站价格(由出厂基准价格和管输价格构成)和终端市场价格。
 
(1)出厂基准价格
 
目前,国家对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取消价格“双轨制”,并轨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按照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三类分别定价;明确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两年内调整到位,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首次明确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
 
(2)管输价格
 
我国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执行以“成本加利润”为原则的“新线新价”制度,把长输管线作为独立的运输项目考虑,执行运输行业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并适当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同时还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管径、不同距离的管线分别定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第1323号),天然气管道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其中,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河南、安徽、江苏的管道运输价格分别为0.68元/立方米、0.75元/立方米、0.94元/立方米。
 
(3)终端市场销售价格
 
终端市场销售价格是在出厂基准价格加上管输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城市管网输配费/CNG运输费和分销商合理利润形成。定价准则可概括为按照成本价为主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
 
《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主要指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天然气经营者对非上游价格调整而建议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时,应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建议,如实出具天然气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成本等有关资料;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应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到户销售价格;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在到户销售价格基础上,根据用户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开拓天然气市场的原则确定;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联接用户灶具(不含用户灶具)到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的,不得再重复向用户收取。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构成中的材料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确定,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民用天然气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出厂基准价格和管输费)调整而产生的民用天然气价格同向调整;当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时,由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建议,经省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河南省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分为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河南省各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价格;第二阶梯为河南省各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1:1.3的差率执行。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1)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2)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3)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4)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5)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3】1246号),规定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在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的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内门站的销售价格进行上调。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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