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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美国、韩国、欧盟进口的多晶硅进行“双反调查”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2-08 16:20:48】【打印】【关闭】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预计为期一年。
 
2012年8月17日,代表中国多晶硅产业80%份额的四大多晶硅企业提交申诉,要求对产自欧盟的多晶硅实行反补贴、反倾销的“双反调查”,目前,商务部已受理此项申诉。
 
2012年8月20日,中国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认定美国存在至少6项违反WTO相关补贴规定,商务部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2012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此案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
 
2013年7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认定,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倾销幅度为2.4%至48.7%。2013年7月1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2013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为0%~6.5%。
 
2013年10月3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2014年1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做出最终裁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美国进口多晶硅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3.3%至57%,对韩国进口多晶硅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4%至48.7%;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0%至2.1%。
 
2014年1月2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本案特殊市场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步裁定后暂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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