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LNG产业主要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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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政策
2014年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要求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其中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增加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交通、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着力提高清洁低碳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比重;提出加快发展天然气的战略,要求201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7.5%,新增常规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3.5万亿立方米,产量超过1300亿立方米;加强供能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撑,结合充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CNG/LNG)等新能源汽车发展,在北京、上海、重庆等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配套建设充电桩、充(换)电站、天然气加注站等服务网点;在天然气储运方面,加快建设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进口通道,统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跨省联络线、配气管网及地下储气库建设,“十二五”时期,沿海液化天然气年接收能力新增5,000万吨以上;同时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2012年10月,发改委公布《天然气利用政策》,提出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根据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将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天然气汽车、城镇生活用气、集中采暖、分布式能源、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为优先利用种类;同时,要求发改委、能源局协调天然气勘探开发、做好利用规划、完善价格机制,对于优先类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促进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提出2015年新增常规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3.5万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1,760亿立方米左右、天然气用气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8%的目标;以加强勘查开发增加国内资源供给、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稳步推进LNG接收站建设、抓紧建设储气工程设施为重点任务;同时采取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天然气勘查开发促进机制、积极推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天然气高效利用、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等保障措施。
(2)价格政策
目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3年6月,发改委明确了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适用范围;2014年8月,发改委上调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0.4元/立方米,明确了将进一步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2014年11月,国务院提出进一步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具体如下:
2013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我国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具体为:①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使用门站环节管理价格,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②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③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门站价格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存量气价格适当提高,化肥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户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400元,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④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该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提出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LNG,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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