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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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
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近几年出台的主要价格政策如下:
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决定:①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取消价格“双轨制”。②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主要包括:①给出各省存量气(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和增量气(2013年超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的部分)的“最高”门站价格;②存量气的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立方米,大部分省份增量气价格较存量气高0.88元/立方米;③广东、广西增量气实际门站价格暂按试点方案(《在广东、广西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执行;④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④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主要包括:①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4元/立方米;②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③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④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自4月1日起,我国天然气价格正式并轨。各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4元。
(2)天然气销售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销售定价方式上,居民用户基本为固定价格,主要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若需上调,目前尚需经过听证会程序;对工商业用户的销售价格最高价由当地政府确定,但燃气企业通常有一定比例的浮动权利,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根据国家对公用事业企业的价格管理政策,天然气价格实行全成本定价和联动机制,即天然气价格由购气成本、经营管理费用、税金、利润四部分组成。物价部门按一定的利润率核定公司合理利润,同时及时根据天然气购气成本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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