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治理行业地方政府出台鼓励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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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统计局和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印发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指出要适当提高能效先进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燃煤机组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应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网电量,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机组做出的实质性鼓励。2015年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超低排放概念,即“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零增长”。从全国来看,火电超低排放的改造正由江苏、山西、浙江、广东、山东、河北等省份迅速向全国扩展,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火电实现超低排放。
(1)江苏
2014年8月,江苏省环保厅、经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示范工程的通知》,鼓励江苏的燃煤发电机组进行深度治理改造。根据这一通知,江苏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将享受一定的奖励政策,包括:1)适当增加达标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2)在节能发电调度的燃煤机组序列中,优先安排发电;3)给予改造工程一定的资金补助;4)对实施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比例较高的发电集团,优先在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方面给予支持。
2014年10月,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4]356号),超低排放机组(新建或改造后燃煤发电机组的排放达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可享受每千瓦时1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0.4、0.4、0.2分)的环保电价,在原有国家统一环保电价2.7分/度基础上增加1分/度。
(2)山西
2014年8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该文件提出对于标准指出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或超超低排放标准,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给予多种政策奖励,其中包括:1)资金支持,列出专项资金,对现役机组一次性改造投资给予5%~10%的资金支持;2)成本分摊,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发电机组新增的运营成本,将制定政策由全省燃煤火电企业分摊;3)置换优惠,对实施超低排放标准的新建机组,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上给予政策优惠,按1:1天然气机组标准执行;4)电量奖励,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小时的电量奖励。
为鼓励现役机组尽快实施改造,2015年3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决定对现役机组一次性改造投资给予的资金支持由5%~10%加大为10%~30%,即对2015年完成改造的补助30%,2016年完成改造的补助20%,2017年完成改造的补助10%。到2017年末,对仍未完成改造、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一律予以关停。
(3)浙江
连续两年的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均将煤电清洁排放改造列入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和十件实事,并力争到2017年全省所有燃煤电厂和热电厂实现清洁排放。为推动统调燃煤机组清洁排放改造,自2014年开始,浙江省经信委计划对达到清洁排放的机组奖励200小时的发电时间,以促进清洁排放机组多发电;2014年7月,浙江省经信委、环保厅联合制定《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对清洁排放改造项目实施、生产运行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要求。2015年4月,浙江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通知指出在国家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前,浙江省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其中,达到烟气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价补偿标准分别为0.4分钱、0.4分钱、0.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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