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权利下放,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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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炭业一直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1949年到1998年,煤炭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管理转变为市场经济管理的重大变革。
1949年10月1日。建国初期由于能源行业发展程度较低,国家决定统一进行管理,设立了燃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下设石油管理总局,煤炭管理总局,电力管理总局和水力发电建设总局;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也迅速膨胀。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分别成立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以满足石油、电力、煤炭部门的细化管理;
1970年1月,国家再次撤销煤炭工业部,将煤炭、石油、化工三个部门合并成化学工业部。在此期间,除个别单位之外,煤炭企事业单位已经全部下放;
1975年1月,国家决定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重新成立煤炭工业部,并将以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事业单位陆续收归煤炭工业部领导。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历史变迁(1949~1975)

198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了由煤炭、石油、核工业部的全部和水利电力部的部分政府职能组成的能源部,再次撤销了煤炭工业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与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再次组建煤炭工业部;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在国家经贸委下设主管煤炭行业的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年,撤销国家工业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在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制定我国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政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历史变迁(1976~2003)

一九九八,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彻底变革
我国煤炭工业长期以来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有重点煤矿都由政府直接管理。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保证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政企不分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尤其自1998年3月原煤炭部正式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后,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因此,将政府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放下去,也是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的客观要求。1998年我国煤企下放历程

截至1998年8月28日,领导小组与20个国有重点煤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了企业下放交接纪要,94个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原随煤炭企业上收的176个企事业单位、2379亿元资产、320万名职工和133万名离退休人员全部下放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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