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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控制技术、VOCs排放标准相结合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5-17 13:37:32】【打印】【关闭】
美国根据VOCs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分为工业排气、设备泄露、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5类源,分别规定排放限值或工艺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美国于1955年通过了《空气污染控制法》(AirPollutionControlAct),1963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1967年,通过了《空气质量法》(AirQualityAct)。随后,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对《清洁空气法》进行补充、扩展和修订,不断强化和完善。在排放标准上相继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国家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ESHAPS)、《新污染源行为标准》(NSPS)等,同时制定《最高可实现控制技术》(MACT)。在政策上通过法律法规、控制技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对VOCs排放的控制,为全世界的VOCs控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美国VOCs控制体系


除制定VOCs相关政策外,美国环保署同时实施城市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战略,筛选出19种VOCs物质并明确其来源。此外,为识别VOCs等空气污染物的区域污染状况,美国政府定期进行全国范围内有毒空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并建立基于风险评估模型和污染物普查结果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基准体系。目前已有12种VOCs物质被列为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具有较高健康风险的有毒空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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