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与区域 VOCs总量控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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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行国家总量控制和区域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国家控制总量是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和浓度为基础,以不超标为要求,全国实行,不受所在地区域限制;区域总量控制以排放总量的最低削减量为基础,以削减量达标为要求,是在排放口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更严格的总量控制。控制要求是确定排放总量,确定总量削减计划(包括总量限制指标和削减措施、限制等),向各派放着分配排放总量和削减总量额度。
日本VOCs控制体系

日本政府在2004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VOCs排放规制“一章,并于2005年发布实施令、实施规则和测定方法。随后,日本又实施对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6类重点工业源的9种工艺设施实施排放控制,有关方面必须申报对象设施、遵守排放标准及进行测定等。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前,日本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通过条例制定了关于VOCs排放浓度及设备标准等的规制,以及要求企业申报相关排放设施。对象设施及规制方法也各不相同,如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加油站的汽油储藏设施制定了设备标准等。
此外,日本政府对大气污染物实行管制,确定的空气毒物中,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3种VOCs物质被列入需要优先采取行动的毒物,通过区分现有源和新源,分别制定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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