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向前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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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各国普遍意识到,单纯依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属于末端治理的范畴,难以从决策源头避免重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在这一背景下,以规划、计划为评价对象的战略环评得以迅速发展,目前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均已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规划环评制度,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起构成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在实行的十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各方面继续努力推进。
根据2015年12月7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上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确认结果及修法建议的请示》(发改投资〔2015〕649号),发改委会同环保部、海洋局研究提出将环评(海洋环评)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重特大项目具体范围。
未来在项目的投资过程中,未收到审批的情况下企业得不到项目建设资格,环评的必要性在向更前端延伸。规划环评面对的多为各类重大开发项目,单个项目环评费用较高,提升环评收费空间。
后环评拓展项目后端市场
与项目建设前环评对应,根据环保部2015年12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冶金、石化、化工)等项目的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环评政策在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就已经提出,但执行力度并不强,新出台的《办法》对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后评价管理办法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入手,未来有望对所有需要环评的行业进行覆盖,使行业后端空间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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