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与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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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允许国家间通过交易降低减排成本,设计四种灵活机制:排放交易(ET)、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清除碳排放机制(RMUs)(已于2012年到期)。
(1)排放交易指附件一国家间进行的碳配额交易。即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2)联合履约指附件一国家间进行的减排信用交易。即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3)清除碳排放机制指附件一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建造公共绿地等碳汇活动抵消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4)清洁发展机制指附件一国家向非附件一国家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减排信用。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下三种主要交易机制:ET、JI、CDM

EUETS与《京都议定书》下交易机制类似,增加企业层面的交易分配,并加入标的齐全期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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