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充电桩再入政策密集期-十三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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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充电设施奖励及加强新能源车推广通知》公示,重磅政策再度落地。《通知》以各省市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量为奖励标准,引入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机制,超过推广量门槛给予追加补贴。
奖励门槛明确,考核有迹可循。2016-2020年期间,一类地区(污染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新能源汽车年推广量分别不低于3、3.5、4.3、5.5、7万辆;二类地区(中部省和福建)不低于1.8、2.2、2.8、3.8、5万辆;其他地区不低于1、1.2、1.5、2、3万辆,并以此为门槛给予奖励。推广量分时、分地细化,未来考核有迹可循。此前《充电设施发展指南》分场所、分区域细化了各地充电桩、充换电站建设比例,至此,车、桩推广目标确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推进有望加速。
明确奖励金额,提升电动汽车推广积极性。根据《通知》,我们测算,“十三五”期间,一类地区中央财政合计补贴下限5.3亿元,二类地区下限3.5亿元,其他地区下限约2亿元,上限均为8亿元。一类地区包括10省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合计补贴下限53亿元,上限80亿元;二类地区包括6省市(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合计补贴下限21亿元,上限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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