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是全球碳交易体系的框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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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源自《京都议定书》的相兲觃定。《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即排放权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収展机制(CDM),这三种机制为全球碳交易体系的廸立奠定的基础。
京都议定书确立三种减排机制

按照交易品种划分,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两类类型。
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一般是“总量控制-交易”(capandtrade)体系下的国家(地区)或企业开展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市场,这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这类的排放交易体系主要有欧盟的EUETS、美国的RGGI、中国的七个碳交易试点、澳大利亚新威尔士的NSWGGAS等。
基于项目的交易: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収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两种,収达国家基于CDM和JI机制分别与収展中国家和其他収达国家开展碳减排项目合作,分别产生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用于抵消収达国家的碳配额。此外,《京都议定书》框架以外的自愿减排交易(例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也属基于项目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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