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十条”场地调查先行,资金来源及模式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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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相比,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明显滞后。直到2013年湖南“镉大米”事件曝光,才开始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2013年5月至今,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土十条”)已经3次征求省(区、市)的意见和地方的意见,5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了50多稿。在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陈部长透露,“土十条”预计年内正式出台实施,同时今年将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的政策

参考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研究报告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多元化较为可行,可由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排污费或环境税、土地出让收益、普通税、追回的责任人罚款等共同组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采用美国优先权制度,全国统筹,优先治理危害等级高的地块。另外,根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的讲话,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是改变土壤用途,同时加强风险管控,也即土壤修复并不要求恢复原有功能,核心原则应是避免污染扩散,按这个标准,可以降低治理的难度,减少资金需求。
在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地块特性选择介入方式。对于开发价值较低的农田矿山之类的土地,政府应是出资主体。对于开发价值较高的城市土地之类的,可采用开发商付费或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在开发商付费模式下,政府以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或税收政策,将土地修复责任转让给开发商,其难点在于如何约束开发商做好土地修复工作;在PPP模式下,第三方环境服务商先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修复费用,待土地出让或运营获得收益后,环境服务商再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其难点是修复周期过长/风险较大可能难以吸引环境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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