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药行业主要法规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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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工信部核准。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为五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分别在人员要求、生产条件、安全卫生条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等各方面制定了农药行业的具体准入条件。
(2)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由农业部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分别为一年和五年。经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及农药生产批准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原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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