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棉花加工机械行业主要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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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农”政策
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十年出台以扶持“三农”发展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树立了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体现了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中央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一系列政策,为促进农业和农业机械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公司所处的棉花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也因此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取得了快速发展。历年主要“三农”相关政策法规如下: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自2004年农业部发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农业生产者购置先进农业机具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2004年以来,我国农机补贴政策逐步深入推广、补贴力度和范围不断加大,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7,000万元增至2012年的20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2004年的66个县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由6大类18小类扩大至12大类48小类,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生产所需的主要农机设备;补贴金额从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到一般机具单机不超过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财政部已于2013年9月27日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机产品的购买力和购置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也列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对棉机市场及棉机制造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现有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了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机购置积极性,刺激了农业机械市场需求,从而推动了农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机生产制造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企业应充分把握机遇,加强企业研究投入,开发出更多先进的适用性农机产品,在帮助农业生产者增加收入的同时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
(3)土地政策
2005年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中管理,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出现,为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提供了现实必要性,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行业的发展。
(4)税收政策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情形适用13%税率,即农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
(5)进出口政策
2007年,财政部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目录》执行。2008年,财政部对上述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目录》主要涉及通用机械、矿山机械和电子等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的设备,以及部分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的设备。对这些产品的进口不再享受进口关税的免除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该政策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其中将农业机械产品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按13%征税的农、林业等用的其他机器、农业用电动叶片泵、农业用的棉花打包机、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等退税率为13%。
2011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对农机进出口政策作出规定: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经营进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金属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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