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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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并公布,巴塞尔I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为8%的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I进行修改,并于2004年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II)以替代巴塞尔I。巴塞尔II在巴塞尔I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巴塞尔II于2007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巴塞尔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根据上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国银行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目前已失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即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其中新资本协议银行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II;如果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II,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II,并且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若不选择实施巴塞尔II,将继续执行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并且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II而对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巴塞尔II,也将执行前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该等规定将原有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该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1)最低资本要求是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2)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银行还应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3)特定情况下,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5)中国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比较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长期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2008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于近年开始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因此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III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补充资本,同时需要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巴塞尔III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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