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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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监管体系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二)行业主要政策
物业管理行业属于新兴服务业,具有环保、增加就业、直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特点,国家持鼓励态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建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精神,国家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行业地位,并指明了发展方向。
这同时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的规划、设计、销售、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明确了以往计划经济下的房屋管理彻底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与专业化的改革道路。
201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家政、物业、医疗保健等服务业”。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保障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以物业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资产管理。继续推进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旧住宅区物业服务覆盖率,城镇新建居住物业全部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根据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物业服务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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