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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煤炭行业的相关政策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21 15:11:38】【打印】【关闭】
①扩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布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逐月强制性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等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2005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需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
 
2008年12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淘汰落后装备,确保装备可靠”。该通知要求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文件分析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提出的“三个坚持”,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全面。提出以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该文件是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同时规定,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2010年8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2010年底以前全国所有煤矿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3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要求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方面,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时限,严格程序,提高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工作效率;加强监管监察,确保矿用安标产品的依法生产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11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瓦斯治理、超限作业、煤矿通风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2011年11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切实落实责任,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强化规范执法,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并对强化联合执法、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做出进一步严格的要求。
 
2013年6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78号),对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的生产矿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14年6月底仍未完成建设完善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在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②加快兼并重组
 
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河南、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分别出台了区域内推动煤矿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2010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通知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③提高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
 
2009年5月,国务院发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依托十大领域重点工程,振兴装备制造业,其中煤矿与金属矿采掘业的装备水平提升和国产化是国家扶持的重点之一。
 
2011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夯实预防重大灾害的技术基础。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使用预防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强预防重大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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