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化学农药行业监管体制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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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准入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后改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2)产品登记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从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
对首次生产及首次进口的农药,田间试验完成后,经申请,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经申请,由农业部向其生产者颁发农药登记证。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应当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3)生产许可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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