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爆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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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高危属性,国家对其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定价均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
1、生产模式
生产方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颁发,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的产能也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预先核准,因此,许可产能的大小成为评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利润总额的重要因素。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上,行业一般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在不超过公司各类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产能的前提下,由企业具体组织生产,严禁超许可能力生产。
2、销售模式
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是指国家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经销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之前,生产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出来后只能销售给流通企业,然后再由流通企业转售给终端用户,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中必需的中间环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之后,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销售产品,并鼓励生产企业的服务向工程爆破领域延伸。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必须事先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在买卖行为完成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购买方都必须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就行业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传统的行业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且民爆市场的终端用户比较分散、单一用户需求量偏低,致使民用爆炸物品大部分仍销往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但随着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场混装炸药供应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各类终端用户销售的比例将逐步加大。民爆行业经营模式流程图

3、定价模式
目前,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国家发改委对民用爆炸物品出厂基准价格作了详细规定,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出厂价格只允许在基准价格的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自2008年8月20日起,民爆产品出厂价浮动范围执行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5%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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