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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5-11 22:39:44】【打印】【关闭】
2009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将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消除影响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意见还在金融税收、人才引进、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医疗保险准入等多方面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包括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开办专科医院等各种特色医疗机构,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扶持等。
 
2010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发布《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落实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在设置、登记、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加大调整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力度,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入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市场,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尽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形成公立与民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01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在内的七大领域,并着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改善民间投资管理和服务。
 
2012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细则共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六大领域。细则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允许民间资本申办社区卫生机构并给予政府补贴;放宽门诊部、诊所的设置距离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待遇,并可获得政府补偿;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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