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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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电影行业涉及的监管准入措施主要包括电影制片制作资格准入许可、电影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许可、电影进口业务许可、电影发行和放映资格准入许可等,具体情况如下:
1)电影制片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制片制作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制片制作业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片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2)电影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公司,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经许可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各类电影公司,可以从事电影的拍摄活动。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公司,其拍摄每部影片之前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之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摄制电影许可证》需要接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未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公司,在每次拍摄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境内电影公司与境外电影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3)电影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影片的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许可审查。
国产影片(含中外合拍)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可进行影片的发行放映活动。通过进口方式公映的电影,包括参加境内电影展、电影节的境外影片等,进口前应当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产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电影企业出口其摄制的电影,包括到境外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等,出口前均须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内发行、放映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经审查通过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参展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出口手续。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3月下发的《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即由各省级广电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进行审查。
4)电影进口业务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华夏公司供片发行。
5)电影发行和放映资格准入许可
电影摄制完成、通过内容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放映阶段。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电影院线和影院经营。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从事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资格准入许可。
在电影发行业务方面,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另外,国家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对于进口影片发行,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华夏公司供片发行。中影股份成立后,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电影进口业务的通知》,由中影股份承担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的进口影片发行业务。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电影院线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在电影放映业务方面,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是电影放映机构开展经营的前置许可,依法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内资)或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合资)核发,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在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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