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视剧行业监管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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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资格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按管辖权范围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电视剧制作的资格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以上机构在具体制作电视剧时还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具备制作电视剧申请资格的上述机构按管辖权范围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并批准取得,其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日;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并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为2年,期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期满持证机构可以申请延期。
3)电视剧题材立项及拍摄制作的行政管理
对于一般题材的电视剧,无须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只须按管辖权范围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拍摄制作备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月在其网站上对内容及手续齐全的电视剧目予以公示。
对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进行管理。该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负责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其网站上对该类电视剧的立项和摄制分别予以公示。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4)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才能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其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是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单位不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审。
5)电视剧发行与播出审查
电视剧在进入发行和播放阶段前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电视剧制作单位方可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该国产电视剧。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电视剧制作机构与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放许可合同后,将电视剧播放权出售给电视台。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剧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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