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影产业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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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是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文化产品消费成为观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中,国家对于电影产业的相关监管体制也在逐步完善中。
中国电影产业的行业监管主要包括《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国务院已经正式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影产业的监管将进一步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另一方面,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由其履行以下原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目前,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主要监管制度包括:
(1)电影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电影审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以及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于2006年5月22日颁布并于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属地审查),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3月下发的《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将影片终审职能下放到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终审职责下放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管;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和进口影片进行审查;负责对属地审查的影片(含相关材料)进行核准;负责受理电影制片单位对影片审查决定存有异议的审查工作。而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和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负责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外的各类影片的终审。
②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0日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电影发行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发行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③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影集团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保留中影集团进口影片发行资质情况下,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影集团经营,同时中影集团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具有进口影片的全国发行权。
(2)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院线发行制度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A、院线的成立条件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剧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剧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
B、院线的投资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电影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电影院线公司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C、院线的影院加盟经营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D、院线的经营范围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内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都可以平等地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交易影片,而不受行政区域市场的限制;各院线不得限制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同其他院线交易影片;院线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之间拥有相互的选择权;院线购买的影片(不含单拷贝),其发行放映权只是本院线的发行放映权,而不是本区域或其他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②院线经营许可制度
院线公司的业务属于电影发行业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跨省院线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抄报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省(区、市)内院线由所在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审核批准后,方能参与进口分帐影片的发行。
(3)电影放映业务的行业监管
①电影票房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我国电影产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票房分账制度,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国产分账影片的分账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主要包括:制片方原则上国内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与院线公司资产联结的影院,在保证制片方分账比例的前提下,分账比例可与所在院线公司协商解决;以买断方式进入市场的国产影片,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院线公司与影院的分账比例。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②电影放映许可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外商投资电影院,须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管理。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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