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烟气治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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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
目前,在国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烟气治理行业对电力、冶金、石化等基础型行业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行业受国家环保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行业政策




(3)行业重点标准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011年7月,环保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替代原标准(GB13223-2003)。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更为严格,以燃煤锅炉为例:
新建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³(部分地区200mg/m³),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已有机组排放限值为200mg/m³(部分地区400mg/m³),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新建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³(部分机组200mg/m³),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已有机组排放限值为100mg/m³(部分机组200mg/m³),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相对2003版数据而言,2011版的排放限值大大缩小,对脱硫脱硝的技术要求大幅提升。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一方面会使烟气治理市场规模扩大,另一方面促使行业竞争更加规范,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因为技术水平比较低,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可能。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2014年5月16日,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版,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降低了锅炉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同时增加了对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要求,因此绝大部分在役锅炉需进行除尘、脱硫改造。
2014版锅炉排放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和抛煤机炉。新标准执行起始日期分别为:新建锅炉,2014年7月1日;10t/h以上在役锅炉,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役锅炉,2016年7月1日。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也制订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版规定现有企业烧结(球团)设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600mg/m³和500mg/m³,新建企业分别为200mg/m³和300mg/m³。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版同样对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限值设定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工信部颁布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氮氧化物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
(4)环保电价补偿机制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新增了除尘电价补偿,提高了脱硝电价标准,加上前期执行的脱硫电价补偿政策,至此初步形成了涵盖脱硫、脱硝、除尘的环保电价体系,加大了对燃煤发电企业烟气治理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烟气治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进一步推动的作用。
1)脱硫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2007年6月11日联合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有燃煤机组按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此外,对脱硫设施投产运营率在90%以上的电厂,国家将扣减脱硫设备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现行脱硫加价政策基本上满足了电厂补偿脱硫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需要,并极大地调动了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对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任务,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脱硝电价政策
2013年3月12日,环保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按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8分钱标准)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根据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上述脱硝电价标准的提高及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3)除尘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自2013年9月25日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除尘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对督促企业提高除尘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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