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储气井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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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属于装备制造业的范畴,其发展受到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的影响。同时,本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城市CNG加气站、特种气体地下储存、LNG加注站及储配站等,其发展还受到国家天然气、天然气汽车等绿色能源相关产业政策的影响。
2009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将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列为十大领域重点工程,指出“以西气东输二线、陕京三线等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为依托,发展长距离输送管道燃压机组、大型管线球阀和控制系统等装备;以浙江、江苏、珠海、青岛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为依托,发展大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及接收站等设备”。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
2012年发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部分产业和关键技术跻身国际先进水平,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及“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均为鼓励类产业。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指出“积极开展车用替代燃料制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开展交通运输节油技术改造,鼓励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替代燃料油。在有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车、出租车、城际客货运输车辆等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煤层气”。
2012年1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天然气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天然气汽车用气、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等用户为优先类天然气用户,上述用户涉及公司产品应用的主要领域。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全国页岩气资源调查与评价,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前提下,优选一批页岩气远景区和有利目标区。突破勘探开发关键技术,重点加快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陕西、山西等省页岩气勘探开发”、“加强供能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撑,促进交通燃料清洁化替代,降低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2014年4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要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着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页岩气产量力争超过300亿立方米。加快天然气储气库建设,鼓励发展企业商业储备,支持天然气生产企业参与调峰,提高储气规模和应急调峰能力。加快天然气加气站设施建设,以城市出租车、公交车为重点,积极有序发展液化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稳妥发展天然气家庭轿车、城际客车、重型卡车和轮船。
201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加快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探开发利用,到2020年国内天然气利用量达到3,600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
自2011年3月1日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正式施行,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在销售定价方式上,居民用户基本为固定价格,主要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若需上调,目前尚需经过听证会程序;对工商业用户的销售价格中准价由当地政府确定,但燃气企业通常有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的权利。
2015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提出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形势和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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