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视剧行业监管体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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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广电总局1发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电视剧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五个环节:通过电视剧制作经营资格许可进行行业准入监管;通过电视剧备案公示进行项目监管;通过摄制行政许可进行制作监管;通过电视剧发行审查进行内容和发行监管;通过电视剧播出审查进行播映监管。整个监管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1)电视剧制作经营资格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按管辖权范围取得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
(2)电视剧备案公示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所摄制的电视剧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获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于普通题材的电视剧,由管辖权范围内的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拍摄制作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广电总局后,广电总局按月在其网站上对内容及手续齐全的电视剧目予以公示;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该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由广电总局具体开展工作,广电总局在其网站上对该类电视剧的立项和摄制分别予以公示。
(3)摄制行政许可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
电视剧制作单位在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电视剧的乙证,相关职能由新设立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履行后,相关法规政策并未对主管部门称谓进行修改。其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日,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4)电视剧发行审查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5)电视剧播出审查
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就进入发行和播放阶段,电视剧制作机构将电视剧播映权出售给播映机构进行播放。其中,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剧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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