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互联网综合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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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附件,2001年6月1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做了调整,并予以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规范》,是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工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并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北京光环新网已经取得工信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廊坊7个大城市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可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西安、廊坊8个城市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这些地区业务的拓展将给公司提供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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