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硅基新材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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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的工业硅及有机硅行业主要依托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行业进行宏观管理,承担产业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职能。
2、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为公司所处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以下简称“硅业分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硅业分会是由总会中从事硅业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设备制造、商贸及产业链前后端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组成,其构成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主导性。硅业分会坚持为政府、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组织调研、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及时搜集、整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向上,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建议;向下,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对内,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外,维护中国硅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国硅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坚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硅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于1988年1月由原“有机氟行业联合会”和“有机硅行业联合会”合并成立。该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为氟化工、有机硅会员和企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提供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从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硅行业的政策导向上来看,国家采取了限制和淘汰落后高耗能产能,鼓励和引导新型有机硅材料发展的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工业硅电耗高于1.2万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被列入限制类目录;而“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四氯化碳、四氯化硅、一甲基氯硅烷、三甲级氯硅烷等副产物综合利用”被列入鼓励类目录。
从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变化过程看,硅基新材料一直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和鼓励。我国在1998年就把有机硅单体列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品。2000年有机硅产品生产被列为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2003年科技部与商务部共同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新材料大类中,有机硅也位列其中,鼓励外商加大投资,并与国内有机硅企业展开合作研发。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工业硅及有机硅均未被列入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而“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合成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等含硅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更是被明确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类目录。
为保护国内有机硅行业,2005年,商务部做出初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断绝了国际有机硅生产商通过低价压制国内单体发展的意图。商务部于2011年1月16日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环二甲基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仅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环二甲基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43号文《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有机硅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2011年《中国有机硅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有机硅行业要合理控制甲基单体总量,提高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苯基、乙烯基、直接法合成烷氧基硅烷等特种单体;加大中间体和下游中高端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向技术密集型和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强产品的应用研究和技术服务,不断拓展新的应用领域,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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