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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文化传媒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03 18:30:58】【打印】【关闭】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的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5)出版物进口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6)出版社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都不得越出确定的出书范围。 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

(7)外资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政策文件,外商投资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产业的规定如下:

1)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2)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提出,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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