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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口行业收费政策相关的规定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1-06 10:54:41】【打印】【关闭】
我国港口行业收费适用的主要规定包括:
 
(1)《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于2000年3月颁布并于2000年4月起生效。该收费办法对中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内贸易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费用分类、计费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各港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2)《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7月颁布并于2005年8月生效。规则适用于国内贸易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储存费及劳务费;规定内贸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3)《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1997年4月颁布、于2001年12月修订并于2002年1月起施行。该收费规则规定了中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适用于国际贸易的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及劳务费;并规定外贸非集装箱货物装卸费、外贸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基本费率收取,非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
 
(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9月起执行。该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5)《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和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9月颁布,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6)《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颁布,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起实施,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7)《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该通知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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