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政策密集,提升水资源属性,加快水务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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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国家在水处理方面的政策接连出台,我们认为可将政策解释为从三个维度出发遏制水污染趋势的蔓延。
(1)从立法层面出发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将污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定义至犯罪行为,表明了国家治污的决心,对排污行为形成震慑,为加强监管打下法制基础。
(2)通过价格杠杆,凸显出水与环境承载力的资源属性。提高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改变以往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倒挂的尴尬局面,倒逼企业在用水端和排水端进行技术升级,节水并减排。
(3)调整水处理市场的运行模式。在市政水处理端,植入市场化基因,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缓解因地方政府财政限制带来的水务市场发展受阻;在工业水处理端,引入第三方运营,将工业污染的排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分离,既引入了相互监督机制,也提高了工业治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1、排污费翻倍上调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通知指出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相比于2003年的排污费标准上涨一倍。
2、污水处理费提高
2015年1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将调价标准与目前全国各省的污水处理费水平相比较,除北京、上海和江苏三省市,其他区域均有上调空间。上调幅度较大的区域包括山西、安徽、河南、吉林、辽宁和陕西等省份。
2015年全国各省居民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水平(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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