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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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31日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全面启动CDM的运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开展,中国修订了2004年6月开始执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开始实行。
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中应承担的义务,2005年10月12日国家四部委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办法》规定由18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CDM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是CDM国家主管机构(DNA),具体执行机构是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负责CDM项目的审核,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还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CDM基金的审核,基金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成员单位为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和农业部。
中国CDM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我国是CDM项目的重要东道国之一,自2007年开始EB以我国作为东道国签发的CERs数量居全球第一位。在中国境内开展CDM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专门针对CDM项目的部门规章,全面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申报、审批、管理的相关程序与要求。
中国CDM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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