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10年版的两部制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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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相关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电网输配电价根据渝经信发〔2015〕38号文,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征收基本电价和电量电价: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40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
对于2016年新增的售电公司参与的直接交易,渝府办发〔2016〕20号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在正式核定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前,暂执行大用户直供输配电价,220kV电压等级0.1942元每千瓦时、110kV电压等级0.2132元每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0.2372元每千瓦时收取,将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合二为一,相当于取消了“一户一核”,按平均水平收取基本电价。在实际执行中,售电公司购电与大用户直购电的输配价结算一致,未执行渝府办发〔2016〕20号文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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