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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版业主要法律法规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14 14:29:57】【打印】【关闭】
(1)出版物出版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均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 号),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 号),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 号),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2)出版物发行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出版物发行包括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 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 号),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4)广告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5)互联网业务管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 号),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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