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盐专营体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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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食盐专营历史悠久,最早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齐国管仲主张,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但盐的运销、分配和进出口得归国家管理。而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程中,盐业专卖是历代专制统治者获取财税的主要渠道,从唐至清的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到了近现代,专卖制度也一直被沿袭下来,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提升,盐业在财税领域的重要地位已被完全取代,在今天,盐税占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比重已不到0.2%。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盐专营,分析报告主要是为了消除地方性甲状腺肿等碘缺乏病。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为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尽快普及碘盐,国务院1994年发文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同年,出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颁行,中国正式确立了食盐专营制度。2006年4月28日,《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得以发布并实施,核心内容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进行管理,并且明确国家发改委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目前盐业管理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研究报告食盐的管理采用计划专营的方式,食盐的生产、分配、调运、销售价格等均由国家以指令性计划规定,盐业生产企业对食盐有生产权,但没有销售权,食用盐由盐业公司统一收购、销售。工业盐则在1995年退出了专卖的体制,盐业生产企业可以对自己生产的工业盐自行销售,由市场决定工业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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