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的弊端和十年六改的艰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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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盐专营采取行政垄断式的专营体制,由中盐协会和中国盐业总公司(简称“中盐公司”)代为执行政府的行政功能。中盐公司是食盐、工业盐计划的制定者,同时也是买方和卖方的双重垄断主体。
我国的制盐企业和各级批发商有3,000多家,大部分为国有独资,且各自为政,组织化程度低,产销之间的利益分配基于行政权力,制盐企业和盐业公司的利益冲突较为尖锐。研究报告中盐公司控制的盐业公司分布在了全国十多个省市,而其他省份则有自己的盐业集团公司,其中就包括了山东、江苏、湖北这些产盐大省,由于各地盐的产销和调配都受制于中盐公司,所以很多地方性的盐业集团公司和中盐公司也有较深的矛盾。
目前的专营制度下,食盐产销分离,企业决定不了食盐的产量和价格,而且食盐只能在各个分割的区域下进行流通,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而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更是导致了监管失效。
从2001年到2011年的十年间,我国共尝试了六次盐业体制改革,但都无功而返。历次盐改进展缓慢的阻力,都来自对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的触动。
我国前六次盐业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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