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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体外诊断行业监管体制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4-21 15:35:22】【打印】【关闭】
除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均按医疗器械管理。我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不同的许可(备案)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采用不同的产品注册(备案)制度。
 
(1)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共分三类。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如下表所示
(2)生产许可(备案)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3)经营许可(备案)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4)产品生产注册(备案)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产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262-131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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